其他
药品专利链接专题稿(二)|三类化学仿制药引发的专利纠纷是否纳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范围的探讨
摘要
三类化学仿制药是指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实践中对于其是否应纳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的审理范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两个典型案件出发,系统分析了与原研药相比在剂型、规格上存在差异的三类化学仿制药是否纳入行政裁决审理范围的考量思路,希望能为此类争议问题提供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和参考。
一
案例基本情况
二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分类及仿制药专利声明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规定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学药品申报审批的要求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专利登记的要求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仿制药专利声明的要求
声明分为四类:
一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的相关专利信息;
二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仿制药申请人已获得专利权人相关专利实施许可;
三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
四类声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相关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
3类仿制药相关专利纠纷是否纳入行政裁决审理范围的分析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四
结语